問題意見及回覆
一、績效審查與績效認可 

Q1 名詞定義? 

A1
  1. 績效審查:指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管理績效並經審查通過者。
  2. 績效認可:指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且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

二、 申請資格 

Q1 申請績效審查,應具備何資格?是否有限定第一類事業方能申請? 

A1
一、申請績效審查應具備資格:
  1. 通過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OSHMS)驗證或已依國家標準CNS 45001同等以上規定,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 工作場所(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於績效審查申請期間及前三年度,未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發生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職業災害,經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停工處分或因刑事罰移送司法機關。
  3. 近三年總合傷害指數為同行業(本部公告前三年總合傷害指數之行業分類)二分之一或全產業四分之一以下。
  4. 已依法令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5.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統計期間滿三年。
  6.  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其地區事業單位亦應符合前項第二款規定。
        績效審查通過有效期間屆滿前再申請績效審查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申請單位應通過TOSHMS驗證,始得申請績效審查,不適用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二、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均可申請(不限第一類事業),但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勞工人數達法定規模,應設「專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者,所設管理單位仍應先符合「專責」規定,方受理其申請(但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不在此限)。

Q2 申請績效認可,應具備何資格? 

A2
申請單位取得績效審查通過已滿一年或通過TOSHMS驗證已滿三年且於有效期限內,並符合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條件者,得檢具以下文件向審查作業機構提出申請績效認可:
  1. 申請表。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
  3. 績效認可申請文件(參考要點附件六)。
  4. 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三、 申請相關事宜 

Q1 申請績效審查需準備哪些文件?自評表之佐證資料該如何準備? 

A1

申請績效審查需準備文件:

  1. 申請表(如要點附件一)。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如要點附件二)。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如要點附件三)。
  4. 其他職安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已通過TOSHMS驗證且在有效期間內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之報告。

申請單位需檢附之績效自評表及佐證資料,多數為TOSHMS要求應落實執行事項,其內容大部分係參採勞動部公告之相關技術指引所訂定(如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風險評估技術指引、變更管理技術指引、採購管理技術指引、承攬管理技術指引、作業環境監測指引、緊急應變措施技術指引等)。因此,申請單位可參考該等指引檢視各重點項目之落實情形,並逐項備妥佐證資料(該等指引可至勞動部職安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法規專區/法規查詢/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技術指引查詢)。

Q2 申請績效審認可需準備哪些文件?審查方式為何? 

A2
績效認可申請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經審查作業機構進行初審,其基本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以上,進階要項達成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由職安署通知其就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簡報及詢答:
  1. 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策略及制度。
  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與運作。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之查(稽)核與績效量測。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持續改進情形。
  5. 其他(如創新作法或特殊績效等)
職安署為辦理前項之績效認可,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評核,其推動績效良好者,經認可結果分成優良及特優二等第,有效期間為三年。

Q3 若總機構與事業單位設置在隔壁或是與工廠共同設置於同廠區(廠辦合一),則提出申請要合併還是個別申請?且總機構之人員(如:業務主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可以與同廠區之事業單位設置在一起嗎? 

A3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事業分散於不同地區者,應於各該地區之事業單位依同辦法第2條至第3條之2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故總機構、事業單位或工廠如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認定分屬不同之地區事業單位,即應依上開規定分別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並個別提出審查申請。

Q4 事業之總機構申請績效審查或績效認可時,相關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應如何填列? 

A4
申請單位如係事業之「總機構」者,應填報全事業(含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之前3年(不含提出申請之當年度)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俾利瞭解該事業整體職業災害發生情形,以呈現總機構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績效。

Q5 廠外交通事故是否要列入職災統計? 

A5
依作業要點附件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申請表」所示,業已載明所填報之職業災害統計尚不含上下班交通災害,但因執行職務發生之交通事故仍應納入統計。

Q6 同行業之近3年總合傷害指數三年值之公告? 

A6

勞動部職安署配合統計系統作業期程,每年初均將各業近3年總合傷害指數公告於網站。

Q7 職業災害統計資料如何計算? 

A7
(一)單年度計算說明(單一年度資料)
1. 失能傷害頻率,Disabling Injury Frequency Rate (簡稱「傷害頻率」,FR)
說明:每百萬工時中,發生失能傷害的總人次數。失能傷害的總人次數計算為:包含死亡、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計人次數。
計算方式: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小數點以後取兩位,第三位以後捨棄。
Ex:計算結果若為0.1357,應修正為0.13

2. 失能傷害嚴重率,Disabling Injury Severity Rate(簡稱「傷害嚴重率」,SR)
說明:每百萬工時中,發生失能傷害的總損失日數。不同種類的失能傷害損失日數計算方式詳「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之填表說明。
計算方式: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整數位,小數點以後捨棄。
Ex:計算結果若為3.564,應修正為3

3. 總合傷害指數
計算方式: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小數點以後取兩位,第三位以後捨棄。
Ex:計算結果若為0.345,應修正為0.34

(二)多年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計算說明(以3年為例)
1. 計算3年失能傷害頻率(FR)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小數點以後取兩位,第三位以後捨棄。

2. 計算3年失能傷害嚴重率(SR)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整數位,小數點以後捨棄。

3. 利用以上數據計算3年總合傷害指數

計算結果數值精度:採計至小數點以後取兩位,第三位以後捨棄。

Q8 申請單位如有變更事業單位名稱之情形,且更名後填載職業災害統計資料期間未滿3年,是否能延用更名前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以提出申請? 

A8
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後如欲申請績效審查,因法人主體名稱已變更,新公司仍應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滿3年以上方符合申請要件。

Q9 有關申請表所列「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申請單位為總機構者,是否需將各地區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納入計算? 

A9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規定,總機構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總機構及所屬各該地區事業之勞工人數。但地區事業已依該規則第3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者,其勞工人數得不併入計算。是以,有關總機構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應為勞工人數規模未達該規則第3條應配置護理人員之各地區事業單位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倘總機構之勞工人數亦未達第3條需配置護理人員者,其若有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亦需併計。

四、 其它 

Q1 申請單位如不服審定結果,有何方法可申復? 

A1
申請單位不服績效審查結果,得於審查結果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績效審查複審申請表(如要點附件五)及相關資料,向審查作業機構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申請單位申請複審不符合前項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陳報職安署退回其申請。
          申請複審案件符合規定者,由審查作業機構陳報職安署,職安署認有必要時,得請當地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現場查核。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前項現場查核後,應將現場查核結果及相關資料陳報職安署依程序辦理。

Q2 績效審查之現場查核方式為何? 

A2
  1. 審查作業機構受理績效審查申請後,應指派審查作業人員辦理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結果陳報職安署。
  2. 初審結果符合規定者,由職安署派案至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實施現場查核。
        勞動檢查機構派員實施現場查核時,應填具現場查核表(如要點附件四),並將其結果及相關資料陳報職安署審查。

Q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通過單位於有效期間內,何種異動情形需函報職安署? 

A3
依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審查通過單位於有效期間內,有發生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致變更其名稱、組織或登記地址者,審查通過單位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90日內函報本署備查。如僅進行組織內部調整或變更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名稱,尚未涉及法人主體性質之變更,則無須依上開規定報本署備查

惟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名稱如有異動,應另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另請於線上填報變更事項後列印報備書,並寄送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Q4 審查通過單位於有效期間內,有發生合併、分割或其他事由,致變更其名稱、組織或登記地址者,需辦理哪些事項? 

A4
審查通過單位應於變更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函報職安署:
1.函文(應說明變更緣由)。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變更前後組織系統圖。

Q5 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之各行業總和傷害指數計算是否排除COVID-19案件? 

A5
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之各行業總和傷害指數計算已排除COVID-19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