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職場安全衛生之提昇,有賴事業單位比照國際作法,以科學、系統、文件化管理體系,採用PDCA管理原則,對各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透過規劃(Plan)、執行(Do)、查核(Check)及改善(Action)之循環過程,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並在過程中持續檢查與發現問題,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以自主建構一完整周延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 OSHMS),方能創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保障工作者之安全與健康。
為使事業單位能與國際接軌,充分發揮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功能並擴大參與,我國自97年即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TOSHMS)自主驗證制度。103年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除進一步要求達一定規模以上或具高風險、系統性或複雜性製程之事業單位導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另為鼓勵事業單位落實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於該法第23條第3項明定,勞動部對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對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因應上述制度之施行,勞動部已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配合新增相關規定,並修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績效認可作業要點」,改為雙軌制,即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運作如已展現一定績效,得提出績效審查申請或進一步挑戰績效認可,以共同提升職場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經審查者,依上開辦法第6條之1規定,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業務主管得不受專責專職之限制。
通過績效審查或通過TOSHMS驗證三年於有效期間且績效達一定標準者,可申請績效認可,績效經評定認可為良好(優良或特優)者,依上開辦法第12條之7規定,勞動部得分級公開表揚。